韦伯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何种诠释?

韦伯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何种诠释?

答:韦伯认为有三种合法的权威,由此出现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即:“神秘化组织”、“传统组织”和“合理化——合法化组织”。其中每一种组织形态都意味着其独特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体制。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组织都可以是三种组织形态的结合。

(1)“神秘化组织”行使权威的方式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它以对个人的崇拜、迷信为基础。这种组织内在的基础并不稳固,常常会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

(2)“传统组织”行使命令和权威的基础是先例和惯例。存在着两种组织形式:“世袭制”和“封建制”。这种组织类型的权威明显具有世袭性、封建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3)“合理化——合法化组织”行使权威的基础是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由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韦伯把它看作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称之为合理化的制度,是因为它被专门用来作为实现某些既定目标的手段;同时,称之为合法化的制度,是因为在此类组织中有着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一定的时候在组织中担负一定职务的组织成员则必须依据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去行使其权威。韦伯用“官僚制”一词来称呼这种组织,认为只有这种与合理合法权威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才是“理想的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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